車輛逾期未完稅或未定期檢驗的車主請注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0年使用牌照稅已於5月3日徵期結束!如果您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迄今仍未收到繳款書,請向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或所轄各分局、監理機關補單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使用牌照稅。其中所稱「使用」是指行駛或停放,因此車輛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即已使用公共道路,如果被查獲沒有繳納使用牌照稅,或逾六個月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而停放路邊「停車格」的車主,將會按所欠稅額或補徵稅額處1或2倍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或不慎遺失,請儘速就近向該局及所屬分局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以免因滯欠稅款,行駛道路或停放路邊停車格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