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車輛移用他車牌照,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車輛移用他車牌照,當心受罰。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車輛牌照一經移用懸掛,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即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予以裁罰,因係就移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依法裁罰後,如仍違規移用懸掛,經查獲,仍得再予處罰。稅務局說,近期南投縣境內查獲車輛懸掛他車牌照案件有增加之趨勢,此種案件一經查獲即會按該車輛之應納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為免納稅義務人因車輛移用牌照而增加負擔,該局特別籲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