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得的房屋,仍須申報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以為向法院標購房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即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還是要申報並繳納契稅。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該分局提醒標購法拍屋之民眾,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契稅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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