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娛樂活動,注意娛樂稅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依規定應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則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該處表示,上述有收費之娛樂活動,均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娛樂稅,並可自行列印稅單繳納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免去往返稅捐稽徵處申報的時間,非常便利。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