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取得同筆土地持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逐次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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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取得同筆土地持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逐次申請適用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先取得之持分部分雖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受贈之持分部分如擬適用上述特別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本年度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連絡人:洪英綜電話:037-3319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