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拍定年度之地價稅,究竟該由誰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法拍土地拍定年度之地價稅,究竟該由誰負繳納義務?

 該處指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一般買賣案件係以登記取得為要件,故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係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此法拍土地其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包括8月31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向買受人徵收,但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次年度起才由買受人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又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者不同,拍定人係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