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澄清媒體報導以F股回臺IPO及「借殼上市」可規避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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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澄清媒體報導以F股回臺IPO及「借殼上市」可規避證所稅

  關於平面媒體報導以F股回臺IPO及「借殼上市」可規避證所稅乙節,與事實不符,財政部特予澄清。
  按海外公司申請來臺第一上市、上櫃,須先向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掛牌上市、上櫃,並於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以後即為我國核准有價證券,故個人於該申報生效日以後出售該等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倘個人於海外公司來臺掛牌上市、上櫃前取得該公司股票,並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即符合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及第10項規定之個人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尚無報載所稱可規避證所稅之情事。
  至報載現行對IPO股票課徵證所稅,將造成市場「借殼上市」風潮乙節,按以往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東,為急於成為上市(櫃)公司,或為省去經主管機關審核等關卡,以及尋找承銷商、會計師等作業成本,透過私募、增資,或從市場上直接購買等方式,收購上市(櫃)公司股權,利用該公司之「殼」得以上市(櫃)之情形,歷來即有此情況,應與課徵證所稅無關,主管機關並對於借殼上市行為有相關規範及監理措施。
  考量IPO股票風險性報酬及非經常性所得之特性,現行所得稅法給予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實質稅率7.5%)優惠。另為鼓勵創業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針對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額外提供再減半(實質稅率3.75%)優惠。依證券相關統計資料,董監事及大股東於IPO股票上市後1年內及3年內轉讓持股比率僅分別約4%及7%,即大多數IPO股票交易所得實質稅率均為3.75%,與現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效稅率6%~7%相較,投資人租稅負擔輕,應不致影響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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