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供自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低收入戶供自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陳姓民眾詢問,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可否再辦理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財政部亦特別函釋,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所以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的低收入戶,其所有的房屋無出租營業僅供居住,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至於非低收入戶而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不屬於免徵房屋稅的對象。

  該局進一步表示,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越了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區公所逐年清查、逐年核發,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民眾,請持低收入戶證明儘速向該局提出減免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