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將符合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比率下降為60%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將符合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比率下降為60%

  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於102年2月26日修正,主要修正內容為:
(1)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所需符合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要件,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2)不符合該支出比率要件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及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之作業規範。

  該分局指出,前開規定未確定案件均有其適用,惟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完竣或其支出有不符本上述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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