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地政機關更正公告現值之土地,得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地政機關更正公告現值之土地,得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現值,買賣雙方應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導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按繳納之日起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A於99年1月5日移轉1筆土地給B,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假設該土地99年公告現值為1000元),核課土地增值稅6萬元,該稅款於99年2月5日繳納。102年地政機關更正該土地99年公告現值為900元,則A與B應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假設更正後核課土地增值稅5萬元,則稅捐稽徵機關應自99年2月5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溢繳稅款。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