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印花稅比較省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印花稅比較省

契約當事人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合約應以承攬契據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則可以節省印花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交易,合訂同一契約與分開訂約,繳稅大不同。例如,甲機構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之採購與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較高稅率之承攬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分別簽訂買賣動產(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及承攬契約,就可以節省印花稅。

例如,甲機構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屬概括承攬,則500萬元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買賣雙方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但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單位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買賣動產契據12元,及承攬契據1,000元,合計1,012元,分別都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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