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移轉現值」為一總值之概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向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詢問,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照規定,應以其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所謂「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是指以每一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所核計之土地現值,即單價乘以面積之現值,所以,「前次移轉現值」應為一總值之概念。
當土地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即以重測前土地面積乘上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準。
舉例來說:林君移轉土地面積為110平方公尺,該筆土地經過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為120平方公尺,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重測前後之前次移轉現值均相同為840元,依照上開規定,應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重新計算其重測後每平方公尺單價再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計算公式:840*110/120=770元(重測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前次移轉現值之計算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