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年度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於5月31日前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1/2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如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營利事業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而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繳納案件,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影響盈虧互抵權益,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可請依限於102年6月30日(本年度適逢假日順延至7月1日)前提出。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