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民眾因財產規劃及管理之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有日益增加趨勢;但民眾常誤以為辦理信託後,既將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就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而忽略了自己的權益。

稅捐處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和受益人均屬同一人(即自益信託),而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自益信託土地,受託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須檢附信託契約內容,並請於開徵40日 (今年9月23日) 前向土地所在分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