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卡拉OK予顧客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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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卡拉OK予顧客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苗栗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汽車旅館業者提供卡拉OK予顧客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論是汽車旅館業或餐飲業、夜店、茶藝館、冰果室、泡沬紅茶店、檳榔攤等營業場所,只要對來店消費的顧客提供KTV(卡拉OK)、投幣式KTV放映電視銀幕伴唱觀賞,都屬娛樂稅法之課稅範圍,其收費型態雖與提供閉路電視、錄影機放映影帶供人娛樂之視聽中心不同,但仍是娛樂稅的課稅項目。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