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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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騎樓走廊地如合於減免規定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下年度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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