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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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納稅人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遷出或未設於該地,雖實際居住該地,仍與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符,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您的土地如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請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查獲時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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