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法院拍賣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李先生數年前取得1筆土地,一直以來都是作農業使用,日前這筆土地被法院拍賣,聽說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知有無期間之限制?特別向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逾申請期限後則不得申請。

  沙鹿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等候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致逾期申請者,經扣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核發期間後在30天內者,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仍可准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