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自用住宅用地全年出租,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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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自用住宅用地全年出租,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土地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所以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為該局今年度地價稅清查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對於部分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若是已遷出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房屋,或是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要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一次補徵短漏課之應納稅款,嗣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時,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民眾對於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向該局南投總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