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贈與取得增加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仍須重新提出申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贈與取得增加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仍須重新提出申請適用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李先生詢問其與配偶各持分房地1/2,均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今年因財產配置規劃,將其所持分之房地贈與配偶後,配偶受贈之土地是否需重新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贈與或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贈與或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以,李太太原有持分之土地雖已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但事後受贈之土地持分仍應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本年度為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疑問,可親赴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或撥打稅易通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