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者要小心,法拍土地同年度再移轉可能也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投資者要小心,法拍土地同年度再移轉可能也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目前民眾透過法拍取得不動產之案件日益增多,其動機不一,有自住也有投資者,而民眾有迷思,常以為土地現值一年公告一次,因此,只要於同年度再行出售,就不會課土地增值稅,其實不然,仍須視土地拍定價格是否低於公告現值而定。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經拍賣的土地,其移轉現值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以拍定價額為準。是以,1筆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拍賣取得之土地,若於同年度再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即為較公告土地現值低之原拍定價額,而本次移轉現值為公告土地現值,因高於拍定價額而有漲價數額,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舉例:王君於102年2月以每平方公尺20,000元由法院標得一筆土地,因低於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依規定移轉現值應為20,000元;嗣後於同年5月出售,其移轉現值為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高於前次移轉現值20,000元,有漲價數額,因此雖於同年度移轉,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