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未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依規定應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則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稅務局呼籲縣內各學生團體,若有臨時舉辦上揭之各種活動時,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應向該局消費稅科或埔里、竹山分局申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