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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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者,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民眾對印花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