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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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及完備,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該部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措施,積極蒐集業界建言及輿情反映,檢討民眾或團體認為不合理之賦稅法規;各稽徵機關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報該部適時檢討研修。102年1月15日至102年6月10日完成檢討並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計7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1. 鬆綁適用要件: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2. 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逕復,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上開免稅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提升機關團體妥籌累積資金之能力,並節省機關團體與行政機關之成本,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
(二)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考量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之衡平性,由現行視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之多寡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減輕為0.2倍,使裁處罰鍰更具允當性。
(三)核釋新創技術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依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並出具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重點如下:
1. 自102年1月1日起,以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相關成本及費用得由編列科技預算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進行審認,並依資助機關出具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適用範圍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為限。
上開令釋,對新創技術作價投資,建立一公開透明成本及費用審認機制,有助一般企業取得新創技術,加速投入研究發展,以落實研究發展成果商品化及促進企業之升級。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起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至於賣方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後,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之情形,賣方得否申請退還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牽涉解約案況及原因不一,爰依特銷稅條例之立法意旨,參據民法及判例(決),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係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後及是否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作為判定解除買賣契約應否退還已繳納特銷稅之處理原則,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二)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民眾,為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房地,出售其中1戶持有2年內之房地,於適用排除課稅規定時,為符實務需要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核釋「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日起適用,俾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
(三)對於合建分售之營業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於銷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後,買方因故退回該房地者,營業人收回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收回該房屋之坐落基地,嗣營業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再銷售銷貨退回房屋及坐落基地時,為符合課稅原則之一致性,核釋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准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理,免徵特銷稅。
三、各稅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修正發布「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刪除免退限額200元或100元以下之規定;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契稅由現行「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修正為「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徵,並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入併同適用;娛樂稅由現行「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修正為「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以下免徵;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每案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俾符稽徵實務需要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部未來將持續辦理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期疏減訟源,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106

相關附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