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小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小心被補稅處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102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正持續進行中,將清查至9月30日止,對於適用特別稅率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各項公、私有減免稅地都是本次的清查重點。 稅務局清查時發現,最常見的補徵多年稅款案件,大多是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早已遷出該房址,而被補徵差額稅款。該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