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函,該如何辦理繳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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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函,該如何辦理繳款事宜?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稅捐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若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依該法第39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請當事人至該分署繳納或自行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指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郵寄至該局辦理繳納,若在期限內未獲當事人回應,則會查調當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資料並依法辦理扣押及收取該滯欠款項。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分署所寄發扣押金融機構存款之通知函,可不必前往該分署辦理繳款事宜,金融機構會主動開立扣款支票逕寄稅捐機關,但在金融機構尚未開立支票前,亦可至執行分署當場開單持往代收稅款處繳納,並由該分署再發函金融機構解除扣押命令。民眾如有疑義,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