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逾5年毋需繳納,錯了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逾5年毋需繳納,錯了

陳先生來電質詢:95年地價稅尚未繳納,早已經超過5年徵收期間,為何執行分署最近還查封他的存款?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又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內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陳先生95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為60萬元,繳款書已於開徵前送達,限繳日為95年11月30日,因逾滯納期限95年12月30日仍未繳納,該處於96年1月10日已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又96年3月5日前已將送執行局未終結之案件,於101年3月4日欠繳50萬元以上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因此陳先生應繳納之95年地價稅,分署強制執行期間可至106年3月4日。絕不是欠稅逾5年就可免除繳稅義務。

該處特別提醒,會隨時追查欠稅人之財產、所得、存款餘額、勞健保等資料,以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扣押命令或查封,甚至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若尚有欠繳地方稅款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尚有稅捐執行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處稅易通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