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土地分屬兄弟所有,不能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及土地分屬兄弟所有,不能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依稅法規定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上房屋設立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而且房屋所有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行。

   該處表示,最近接到一件復查案,房屋及土地原本登記為父親所有,一直以來地價稅皆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因考慮年邁,為公平將財產分給孩子,乃將房屋登記給二兒子,而土地則登記給大兒子,事後被稅捐處清查發現,被補徵5年差額地價稅,當事人以戶籍設在該地,房屋仍然由父母親及兒子共同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父親並親自前去稅捐處申請復查,經該處法務人員詳細解說後,已能接受補稅之事實。

該處呼籲,納稅人對稅務資訊如有不明,可撥打(07)2293363稅易通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你服務,以免喪失原享有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