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電話詢問,承攬合約甲乙雙方已訂妥合約各持一份,並已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稅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甲乙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之合約,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須再繳納印花稅,額外增加了一筆負擔。最後提供民眾一個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稅處並同時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分機163或195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市民朋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