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管理維護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課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物管理維護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課印花稅

ㄨㄨ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與客戶簽訂「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是否核屬印花稅法所稱兼具承攬契據性質,而應予以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有關建築之管理維護契約,如兼具前述承攬契據性質,即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範圍。至於建築物之管理維護計畫內容係由何人提出,或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之能力、資格等,尚非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考量之因素。

本案所附「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其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除「綜合管理契約」中,有關警衛安全業務,非屬承攬性質,如其金額可明確區分者,可免予列入計課印花稅外,均須按規定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