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者,才可適用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土地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者,才可適用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在已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請問要多久以後出售,才可以申請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

,必須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38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