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後之土地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重新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測後之土地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重新計算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李先生數年前取得1筆土地,去年經地政機關重測,近日才將這筆土地出售,李先生在申報移轉前曾自行上網試算土地增值稅,但收到繳款書後卻發現稅額和預期差很多,不知是何原因?特別向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而使得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應以重測前面積乘上原前次移轉現值單價後再除以重測後面積計算(財政部89/08/09台財稅第0890455166號函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若於90年3月因買賣取得一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面積為200平方公尺,嗣地政機關於98年辦理土地重測,使得重測後土地面積為250平方公尺。該筆土地於102年申報移轉時,雖然土地登記謄本上前次移轉現值仍為90年3月每平方公尺2,500元,但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改算後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計算方式:2,500×200÷250)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民眾如利用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或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網站試算土地增值稅,均以謄本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為試算基準;如土地已經過重測,面積有變動時,可再向地政機關查詢重測前土地之面積,重新改算前次移轉現值或直接洽詢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再試算土地增值稅才會準確。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