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該局叮嚀,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者,今年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1年度發生之海外所得是否符合計入基本所得額及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要件,以免漏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06-2298136

彙總編號:10205-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