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駕照被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身心障礙者來電詢問其駕駛執照因故被吊扣,吊扣期間能否申請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

 該處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申請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至於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尚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情況,核與免稅規定不符,故仍須俟領回駕駛執照再予受理免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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