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辦妥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辦妥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一般用地之基本稅率為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為2‰,相差4倍。假設原適用一般用地稅率需繳交地價稅2,000元,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只需繳400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如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仍與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納稅人應自使用情形變更30日內主動向稅務局申報,以免稅務局發現後補徵差額地價稅及罰鍰。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4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