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且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該局表示99年適逢每三年重行評定之屆期,因考量各地商業交通及房屋供求發展繁榮或衰退狀況,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通過並經嘉義縣政府公告,自99年7月1日起調高民雄鄉埤角及鄰近民雄工業區等地區房屋地段等級,另調降溪口鄉溪東村之房屋地段等級,因此今年開徵之房屋稅,民雄地區部分納稅義務人之稅負會增加,而溪口鄉地區,則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之稅負會減少。該局籲請民眾留意相關稅務公告及官網資訊,如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