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2年處罰金額修正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納稅人未依前述規定保存憑證者,依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回歸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以下罰鍰,不再提高其處罰倍數。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保存印花稅憑證,違反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者,依修正前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金額是以法律原定處罰額度,提高3倍裁罰,即營業人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非營業人者,處4,500元罰鍰。此次修正回歸稅法原定處罰額度,如營業人違反規定者處3,000元罰鍰,非營業人者,處1,5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繳納印花稅,只有稅法列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務必依規定謹慎保存,以免受罰。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