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信託之名,行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的股東,要注意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高獲利且高配股的公司大股東,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確定當年度可獲配高額股利後,訂定股利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之目的。
    該局說明,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才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後,藉由公司盈餘分配,將訂定信託契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辦理贈與稅申報,由於該盈餘於訂定信託契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實質上等同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委託人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之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則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以信託契約之形式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明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又上開信託契約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在受託人交付與受益人前,准予委託人撤回該部分之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秀鳳 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1000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