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可擇一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其租屋自住期間與自用住宅購屋時間分屬99年上半年與下半年度並未重複,而主張同時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分局表示依法二者同一年度僅能擇一申報。   本分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之上半年度租屋自住而支付房租,惟於下半年度購屋而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同時列舉上半年房屋租金支出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額,此等情形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有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之扣除額。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從高列舉扣除。   民眾若對綜合所得稅有關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p63.asp)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二課 簡美珍 電話:05-5345573轉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