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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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第5款條文業奉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發布修正,修正後私有土地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才能免徵地價稅,但法定空地仍不能免徵。 該局表示,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第5款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及「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或廣場用地」可免徵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常以提供社區公園、綠美化、停車場……等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上開條文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及「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方得免徵地價稅,至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亦不予免徵。 地方稅務局呼籲,該項減免應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減徵。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期限,以免權益受損,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上該局入口網站申請,方便省時。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