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放寬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歳以上之年齡限制。

(業務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余慧娟,電話04-22612821轉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