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贈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互贈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間互贈土地的案件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人也都已了解該項規定而依法辦理申報。但是,納稅人只記得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忘了在贈與自用住宅土地給配偶以後,應以配偶的名義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接到地價稅單時,發現其自用住宅土地按一般用地較高的稅率課稅。

該處說明,很多納稅人以其土地用途並未變更所以認為贈與配偶後不必重新申請;但是贈與土地後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土地稅法規定是要重新申請,經稅捐處對新所有權人的適用資格重新審查符合要件時,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稅,該處籲請納稅人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