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一遷出,即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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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一遷出,即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之一,如果已經核准適用的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一旦遷出就不符合適用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戶籍再遷回,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且採累進稅率課徵,最高稅率可到達千分之55,而自用住宅稅率僅為千分之2,兩者之間稅負相差甚多,為節省您的荷包,如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因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止)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者,自次(103)年才能開始適用, 102年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節稅權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聯絡人:土地稅科黃瑜菁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