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避免稽徵機關勾稽營業人申報營
  業稅進項稅額扣減資料發生異常,自102年5月20日起,財政部關務署
  送財政資訊中心資料,將以支票領取日期取代建檔日期,該支票領取日期
  即為退稅日期。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
  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
  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以支票領取日期為
  發生退稅期(月)別,並依上開規定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未申報該退稅資料,
  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提供單位: 銷售稅股 陳嘉文 電話:04-23051116轉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