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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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降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要適用免納所得稅,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即支出比率),必須不低於規定之比例。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亦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因支出比率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為適度鬆綁,以蓄積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在102年2月26日將支出比率由70%修正為60%,支出比率如果低於60%,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或是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經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均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於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新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205-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