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購地時原持有的土地為自用住宅使用為前提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先購後售」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購地時原持有的土地為自用住宅使用為前提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規定,係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外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故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皆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中先購買後再出售之重購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為適用範圍;而所謂「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即該土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前提;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僅係單純購買及出售土地,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