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0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將持續至8月31日止,對於適用特別稅率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各項公、私有減免稅地都是本次的清查重點對象,而清查時最常發生的補徵5年稅款案件,大多是因為戶籍遷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而被補徵差額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3倍以下罰鍰。您對地價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