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普通收據,不用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消費者在小店戶商號(非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購物消費,因商家所開立的普通收據未貼用印花稅票,而誤以為營業人涉嫌逃漏印花稅之情事。有關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雖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之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而依法免納印花稅者,除小規模營業人開立具有營業性質之收據外,尚有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