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週年校慶演唱會,有關報繳娛樂稅的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學校辦理週年校慶演唱會,有關報繳娛樂稅的規定

(臺中訊) 近期有些學校開始舉辦各類校慶活動,如有提供娛樂性質的表演節目,要不要課徵娛樂稅?令不熟悉稅法的學子時生疑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學校舉辦電影、職業性歌唱、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等各種娛樂項目,不論有無收費均應於舉辦前向本局所轄各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學校舉辦各種娛樂項目,如不符合上列法條規定之要件─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反之,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由主管機關(教育局)出具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可檢具收支結算表,向轄區稅務分局辦理免徵娛樂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使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