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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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曾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35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曾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彙總編號:10205-1201